宝兴县人民检察院 心系群众 入村到户做实事
应该指出的是,由于理论本身的复杂性和多样性,特别是无论有关宪法的哲学理论、政治理论、社会理论、历史理论、经济理论整合成为宪法的社会哲学理论,还是宪法的社会哲学理论与宪法的解释理论相结合,这里的‘整合、‘结合因无明确、完整的理论形态可以较为直观地把握和认知,因而使得宪法学的理论发展轨迹不似宪法演进的历史过程那般清晰明了。
但这样的主张为何在当时没有得到民众的普遍支持?一方面,用当时联省自治理论的集大成者与湖南省宪制定者李剑农先生的话说,对于联治制度,赞否的两方,都没有真确的认识,没有为国家谋统一的诚心,反对联治的,挟着一种单纯的武力统一思想,固然不解联治的精神所在,便是附和联治的,也不过是假他为割据地盘的掩护工具。但缘何两国之间命运迥异?或许我们需要透过大致类似的立宪文本,而是回到当时复杂的政治情势,同时以一种更为宏阔的历史视野,才能对清末民初地方自治所呈现的复杂面向,以及其缘何成为失败的遗产之宪政命题,有一个妥帖的解读。
民初地方自治发展为联省自治,虽然也不失为从省自治到自治的省之联合进而实现国家统一的一种国家建构具体方略,其主张和目的似乎也是值得赞赏和拥护的。清末民初地方自治,更准确的说是一种军绅的自治,而非人民的自治,一方面对现实社会尤其是广大农村触动有限,另一方面军绅阶层由于自身的缺陷也很难承担起地方自治的兴办之务乃至建国洪业。但是,如果考虑到当时之所以对于地方自治寄予如此厚望,很大程度上是因为面临的救亡图存之现实格局,就或许对先哲们的思考有一同情的理解,而非一味责备其思考宪政学说引介和宪政制度设计的功用取向。[4]如王彭槐:《清末江苏地方自治风潮》,张玉法:《清末民初的山东地方自治》,均载于台湾《近代史研究所集刊》第6期。清末地方自治风潮中各省的所谓自立说,即是救亡图存大背景下对中央政府无能的失望而产生的一种模仿西方国家建国模式的政治主张,如欧榘甲的《新广东》提出,故窥现今之大势,莫如各省先行自图自立,有一省为倡,有一省为之倡,则其余各省,争相发愤,不能不图自立。
以陈炯明为例,早年曾为同盟会骨干,积极投身孙中山先生的革命事业,在主政广东期间也积极兴办民政事务。而且,民国初年关于联省自治、省宪的宪政论争和实践从头到尾都充满争议,如陈独秀就直接斥其为联督割据。根据历史学者王奇生的考证,三民主义的思想架构早在1896—1897年间孙中山在伦敦大英博物馆图书馆潜心研究时即已初步成形,在1905年同盟会成立之际的《民报》发刊词中首度提出。
然而,赵秉钧离奇死亡,案件的法律程序终结。(4)国民政府由国民党中央进行组织。由于孙中山是革命家,其对宪法思想之理解与运用通常以实践为导向,其宪法思想的实践品格非常突出。1945年8月25日,中国共产党发表《关于目前时局的宣言》,提出和平、民主、团结主张,要求召开国是会议,商讨抗战后各项重大问题,制定民主施政纲领,结束训政。
孙中山的宪政阶段论实际上已经包含了国共两党共享的党国传统中的代表制难题,具体表现为训政过程中党的领导与人民主权的结构性张力以及从训政到宪政的转型难题。国民党内本来希望通过法律程序追究责任,上海地方检察厅还向远在北京的国务总理赵秉钧发出了正式的传票,成为民国宪政史上昙花一现的风景。
(2)以地方自治为标志判断人民之政治成熟,以此作为制宪时刻的标准。下面即以1931年颁布的《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为对象,分析说明国民党之训政的法权安排以及与宪政的衔接关系。然而,虽然同受列宁主义影响,但两党之宪政规划存在结构性差异:国民党之接受党国体制仅仅限于孙中山宪政三阶段之训政阶段,具有手段性和阶段性定位,在人民通过地方自治达到政治成熟之后以宪政的形式还政于民,最终成就制度化的人民主权,回归自由民主的世界主流。(本文原载《原道》第19辑,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作者系北航高研院讲师,法学博士)-------------------------------------------------------------------------------*作者简介:田飞龙(1983—),男,江苏涟水人,现为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助理教授,法学博士,兼任北京大学公众参与研究与支持中心研究员,主要研究方向为宪法学基础理论、行政程序法和公众参与。
二是列宁主义影响下的国民党改组。[9] 这一点很容易得到佐证,比如2009年大陆官方推出的献礼电影《建国大业》中,毛泽东在重庆记者招待会上明确声明我们都是中山先生的弟子。在整体生存与富强的压力之下,革命激进主义逐渐在价值与实践上超脱了共和宪政内蕴的妥协、节制与理性的美德,而一力求新,在政治上导致威权主义,从而为国共两党在宪法上的成熟转型提供了从理论到制度的一系列疑难和困局。内忧外患同时迸发,攘外与安内的政策优先性问题一直困扰着训政时期的国民政府。
政治协商会议展开,38名代表,国民党8席,共产党7席,民盟9席,无党派9席,中国青年党5席。1912年和1982年前后相跨70年,其间国共两党在复杂的世界历史与国内政治变革脉络中竞相展开以党建国的特殊主义(与欧美主流的民主宪政建国路径相对)的现代国家建构事业。
如何从训政而达于宪政,是体、用复位的过程。如果说宋教仁案表明孙、袁两大集团无法适应《临时约法》架构下的规范化的政党政治,则历经三十余年之后,新的两大政治/军事集团(国共两党)甚至无法在制宪过程中完成全程性的合作,更不可能在国民党单方面通过的《中华民国宪法》之下开展政党政治了。
该约法基本按照孙中山的宪政阶段论的具体内容展开,主要体现在:(1)开辟专章规定训政纲领,以孙中山拟定之《建国大纲》为基准。1946年1月25日,政协通过《宪草修改原则》十二条(即政协决议)。宋教仁是国民党内的议会理论专家,对于议会政治极有热情,对于将国民党由革命党改造为议会党也用力甚多。孙中山从民国国父一下子变为民国政府的通缉犯,共和革命之成果付诸东流,二次革命中国民党纪律涣散,不堪一击。但正是由于孙中山的早期理论思考和革命实践,他对于列宁主义的影响会有更好的理解和接受的意愿与能力。从不久前的光荣革命到此时的彻底的政治失败,这种时代的吊诡与命运的多戕促使孙中山断然改变了宋教仁开启的革命党向议会党的转型之路,在流亡日本之后重建中华革命党(1914年)。
此次筹组的中华革命党既不同于宋教仁理想中的议会政党,也不同于辛亥革命之前组织与纪律颇为涣散的同盟会,而是具有了新的组织原则。二是基于宪政共识而统一,这一双重认同系统乃是中华民族最终的政治成熟的理性寄托。
因此,国民党与共产党在1920年代尽管同受列宁主义影响,但由于存在体、用之别,其总体的思想与制度差异仍然是结构性的。1946年11月15日,国民政府在南京召开制宪国大,共产党没有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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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北方的袁世凯集团。有学者认为这本可以成为一种中国版的光荣革命[6],但最终还是失败了。总之,宋教仁案阻断了国民党由革命党向议会党的转型之路,刚刚奠基的中华民国重新在政治上分裂,孙中山对于革命党组织原则与政治功能的重新思考对于1920年代初的列宁主义影响、国民党改组、国共合作具有重要的铺垫意义,宪政阶段论的提出也与国民党的这一段特殊的革命经验具有直接的历史关联。孙中山对俄共的主义并不十分敏感和折服,认为自身的三民主义适合国情,顺应世界潮流,无需改弦更张。
不过,作为中华民国之余绪的在台国民政府却以这部宪法为依据最终实现了宪政转型,从而构成了20世纪中国人民通过革命—制宪开展建国运动的一部分。有关针对性的理论批评参见田飞龙:民主之中与民主之后——评翟小波的‘宪法民主化研究,载苏力主编:《法律书评》第9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国民党在这一时期主要依赖西南地方军阀进行革命活动,没有系统化的政治组织和直接掌握的武装力量,这些都暴露出国民党在政治与军事组织上的缺陷。港澳已经回归,两岸统一成为中国现代宪政演化最为关键的收官之作,其规范性理据有二:一是基于中国民族属性而统一。
而大陆宪政进程中曾经出现过部分左翼政治学术力量对宪政这一概念的严厉批判和废弃努力(2004年左右),尽管最终没有成功,但这表明了大陆宪政转型领导者的主导思想内部对宪政作为最高政治建构目标的犹疑不定,而其思想根源还在于马克思主义教义所设定的非国家化的社会性目标,一种被称为共产主义的理想乌托邦。由于早年投身革命,其海外经历十分丰富,对欧美宪制之了解与理解尽管未必极其深刻,但大体具有相对周全的知识。
[摘要]在二十世纪的国共两党竞相展开的共和建国大业中,孙中山的宪政阶段论构成了共同的政治实践理性与建国思想来源,尽管共产党对于阶段论有着别具一格的叙事。国民党的训政目标是以县为基础的地方自治,制宪时刻之启动则以过半数省份所辖各县均达到完全自治的县的标准为标志。随后,孙中山发动二次革命,袁世凯迅速镇压了此次革命,并下令通缉孙中山。该约法没有规定训政时期的具体期限。
训政约法中的党与国家(人民)的关系源自列宁主义的党治思想。这部宪法的颁布在形式上终结了国民党的训政阶段,但由于最终的制宪过程中共产党的缺席以及国共内战的激化,这部宪法很快被《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这样一部兼具军政与训政色彩的战时宪法所冻结,国民党重回训政阶段,其在大陆的宪政转型以失败告终。
这就是1947年《中华民国宪法》的基本政治背景。1931年的约法体制被抗战打乱,但后者却以体制外的方式提供了训政向宪政过渡的政治基础,由此为旧政协的协商制宪提供了历史前提。
然而,就在国会选举的关键时刻,宋教仁被刺杀,且有直接证据证明与袁世凯委任的国务总理赵秉钧有关系。该约法共八章89条,包括序言、总纲、人民之权利义务、训政纲领、国计民生、国民教育、中央与地方权限、政府之组织和附则。